【題干】何某向宋某借款50萬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與宋某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但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償還,引起糾紛。
請回答:
(1)宋某是否有權請求何某償還借款?為什么?
(2)田某與宋某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
(3)宋某是否享有對田某房屋的抵押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有權。(3分)《民法典》第679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借款到期后,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借款。(2分)
(2)抵押合同有效。(3分)按照《民法典》第400條規(guī)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睹穹ǖ洹返?15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2分)
(3)不享有。(3分)抵押權的設定是需要辦理登記的,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未設立不就房屋優(yōu)先受償?!睹穹ǖ洹返?09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2分)
掃一掃加入微信交流群
與考生自由互動、并且能直接與資深老師進行交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