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3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和手段,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陬^形式優(yōu)點在于方便快捷,缺點在于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陬^形式適用于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
①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并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②格式合同。
③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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